接吻拥抱违反了谁的道德 http://campus.cer.net 2004-09-23 13:11 红网 陶迎军 19日看到一篇题为《禁止接吻与允许结婚的“悖论”说明了什么》的文章,文章在结尾写道:禁止接吻与允许结婚的“悖论”告诉我们:凡国家皆以法为外规,德为内矩,缺法国家无序,少德民族无力。我们一方面加强法治,以促进社会道德法制化,另一方面加强德治,以提高人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精神境界。 表面看来,文章的立意似乎无可挑剔,旨在强调维护道德和遵循法律是社会正常发展的必由之路。但仔细分析该文,作者把大学校园里出现的接吻、拥抱等现象归结为一种少德的民族“无力”症,笔者不明就里,在此向作者请教! 我们知道,社会道德作为一种广义的行为方式普遍约束着人们的社会思想和社会行为。在我们国家,传统道德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从孔孟之道到程朱理学,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其中有合理的地方,当然也存在泯灭人性和扼杀人欲的消极因素。比如女子无才便是德,比如男女授受不亲,比如烈女不嫁二夫,比如女人笑不露齿,行不露足等等。从现在的社会角度来看,这些传统思维和所谓的道德规范无疑是错误和不和适宜的。我们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已经逐渐将其废除和抛弃。如若按照该文作者的观点,大学男女生拥抱接吻有悖于社会公德,从本质上讲是不尊重他人、破坏社会公共生活,违背道德自律原则。笔者不知道作者是以什么样的道德标准来衡量和验证? 男女相爱本属正常的社会现象,即便是大学里的莘莘学子也无例外。《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只要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任何第三方无权干涉和限制他们的正当权利。校园学子亦然。从湖北武汉高校学生在校期间正常结婚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并不禁止属于公民正当行为的合法权益。因此,高校作为我国普遍法律的适用单位,它也没有任何权力限制合法公民的婚姻自由。如果高校自定校规,禁止学生在校期间自由恋爱和结婚,这只能说明高校的做法违背公民的正当权益和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从这一点上说,高校自定校规属于违法行为。 同理亦然。高校学生由恋爱关系引出的牵手、搂腰、拥抱甚至接吻都属于正当的社会行为。作为道德层面讲,学生“温情”演出何罪之有?它违背了什么样的社会公德?如按作者观点,只要学生不是公开“温情”就不算违背社会道德,作者言外之意是允许秘密的温情,而反对公开的温情。我不知道作者的道德观是为何物? 我们再来看作者的观点:“禁止接吻与允许结婚的悖论说明了什么?其实,破解两者之间的尴尬并不难。校园内禁止公开接吻是从道德角度进行谴责,大学生允许结婚是服从法律、尊重法制的理性选择。两事件看似相互矛盾,但两者的“悖论”体现了以德治国和法制建设的和谐统一,彰显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由此来看,同是大学校园,禁止公开接吻合情,允许结婚合法。两者看似矛盾,实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禁止接吻是德治,着眼于精神文明,属于思想道德建设范畴;允许大学生结婚是法治,符合法治理念,属于政治和法制建设。” 如按作者的观点,笔者理解为,所谓的恋爱是属于道德范畴,而所谓的结婚是属于法律范畴。也就是说,你可以结婚,但是不准“恋爱” ! 笔者糊涂的是,既然法律本身不限制公民的结婚自由,那它也并不违背社会的道德规范,而为什么恋爱过程中的温情演出便有违道德规范呢?如按作者所说,假如大学生有公开的温情现象而没有被制止就会彰显社会的倒退和落后?便属于德治的不足和法治的弱化?笔者奇怪,如此现象何至于上升到这样的道德高度和政治层面?作者是否在无限扩大温情现象的社会影响力?更使笔者奇怪的是,这怎么又和民族的“无力症”扯在了一起?笔者想来真是匪夷所思! 现代道德已经不在是广义上的传统道德,尊重人性和尊重人权同样是现代道德所应必须遵循的道德尺度。大学生作为社会的成年公民自有自己的自身权利,同样他们的正常恋爱和拥抱接吻也不应该受到人为指责和广泛非议。更没有必要出台所谓的《行为道德规范条例》来人为扼杀本属正当的公民权利和行为自由。这样做法本身实际上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温情问题,同样也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和抵触情绪。作为道德因素,我们即没有必要夸大道德问题,更没有必要和民族力扯在一起,也不应人为地曲解道德和法律的尺度和概念,搞一些所谓似是而非的错误意识,将本来很正常的大学现象上纲又上线。 笔者以为,作者在混淆道与法的同时,也在宣扬一种“泛”道德的理论。实际上,如若这种观点被认为可取的话,这不仅是有害,而且也在说明我们的道德和我们的观念不仅不是在进步和发展,恰恰是反映出倒退和落后!对此,笔者不敢完全苟同! [进入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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