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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不服校规处分的纠纷"将纳入行政诉讼

http://campus.cer.net 2004-07-30 09:18 新华网 汤寒锋,刘伦

  “学生因不服学校校规校纪处分而提起的诉讼,法院以后将会受理。”昨日,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张文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一项新的司法解释,将把高校招生、学历发放、教师资格、学生退学等方面发生的教育纠纷,首次纳入行政诉讼范畴中,不再只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来内部处理。

  一年多以前,我市某高校两名大学生因同居怀孕被学校勒令退学,两学生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审法院均以“学校处分不是行政处罚,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起诉。对学校的处分不服无法提起行政诉讼,当时在全国范围内引起极大的反响。

  “现在,如果学校依据校规校纪的处理不合法,就将面临诉讼的危险。”昨日,张文在给我市100余名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上“依法治校”一课时,给他们敲响警钟。

  她说,以前都将学校认定为事业单位,不是行政诉讼的主体,很多问题都是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内部来解决。但是现在司法界已达成共识,学校是有部分行政授权的行政主体,对于一些影响到学生合法权益的校纪校规处理,学生不服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拒绝录取长相丑的学生、凡考试作弊一律开除、上学期间禁止谈恋爱……有的高校现在还保留有这样的校规校纪,其限制和剥夺了学生的一些法定基本权利,都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张文提醒学校的领导们,在制定校规校纪和对学生进行处理时,一定要注意不能与法律相悖,否则就可能会被学生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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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有望在全国率先立法保护学生的申诉权。目前由专家们制定的《学生申诉办法》草案已递交市政府,并列入今年的年度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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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0月,中山大学99级数学系学生许平(化名)因在双专业的一次考试中夹带了纸条,被学校取消了学位授予资格,为此她把母校告上了法庭,并在一审判决获得胜诉。 双方在法庭上就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发生激烈争论,最后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审理认为,高校只能依照法律而不是依照校规校纪授予学生学位。中山大学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根据我国《教育法》规定,它对本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属于它的法定职责。由此可见,是否授予学位是中山大学按照法律授予的职责履行行政行为,这种行为并不受校规校纪调整。因此,许平要求学校履行该职责,依法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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