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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毙”马加爵?!

http://campus.cer.net 2004-03-25 14:39 人民网 王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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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声明一点,题目中的“枪毙”二字不是我为了吸引“眼球”而故意提出来的。就我本意而言,至少在这种时候,我很不情愿谈论这个话题。说心里话,我已经为此矛盾了整整一个多星期了。不过,矛盾的结果,我想还是提出来为好。

  3月17日,中央电视台“央视论坛”播出视频节目《追你到天涯海角》——实际上就是关于“马加爵案件”的专家访谈。访谈请了两位嘉宾:一位是知名作家,一位是知名学者。应该说,两位嘉宾对于马案的若干分析,对于人们认识和了解这一案件还是有所启发的。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其中一位嘉宾却是以着不容置疑的口吻说道,“马加爵是一个罪犯,枪毙这是不用再讨论的问题”了!

  可以说,近日以来,我一直在反反复复地思索这个似乎“不用再讨论的问题”。坦率地讲,倘若是一般的什么人,随口喊叫几声“枪毙”的话语,我是不会介意的,人们尽可以按照自己的认识随意地表达自己的某种想法。可是,“枪毙”的话,恰恰不是出在一般群众之口,而是从专家的口里发出来的,而且又是在中央权威媒体上发出来的,并且还是从权威媒体之“名牌”栏目里发出来的。这就不能等闲视之了。特别是在当前人们议论纷纷之际,它对大众舆论可能产生之影响,值得重视。

  对于嘉宾的断言,我现在只想指出两点:一是定性“罪犯”,二是结论“枪毙”。这样定性,这种结论,有无法律依据?

  “罪犯”,也就是“犯罪的人”。一方面,就目前的马加爵而言,他还只能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就是说,能否成为“罪犯”,尚处于“嫌疑”阶段,是“未知数”;另一方面,是否“罪犯”,“罪”与“非罪”的确定,权力在法院,其他人等均无权定性。在这个问题上,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可“抢”在法院前边说这个话,这是生活于任何法治社会里的人们所应该而且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枪毙”,只是执行“死刑”方式之一,近年还有用“注射”方式执行的。“罪犯”之是否“枪毙”,要看其是否被判了“死刑”。其实,即使被判了“死刑”,也不一定要枪毙:死刑,有的“立即执行”,而有的则是“缓期两年执行”,而且,从司法实践看,似乎大多数“缓期两年执行”者,都死不了,而是被改为“无期徒刑”了。

  自从公安部3月1日发布“A级通缉令”之后,通缉在逃杀人犯罪嫌疑人马加爵之事,震惊全国。3月15日晚马加爵海南落网以后,马案引起各路媒体的极大关注,纷纷追踪报道,可说是牵动着亿万大众的心。

  一方面,人们获知公安厅副厅长特意从家中拿来“茅台酒”,与同事们欢聚一堂,大庆其功;另一方面,人们也看到马加爵在看守所喝水、(吸烟)以及痛哭流涕的情景。

  一方面,人们看到“举报者”获奖25万元人民币之后那张喜悦的笑脸,另一方面人们也更多地看到随着案情的不断进展,警方通过持续不断地审判以及记者们深度采访之后所披露出来的种种“杀人”过程及其背景资料。

  人们已经知道,马加爵的杀人举动是那样的“轻而易举”与手段之残忍;与此同时,我却觉得很奇怪,他竟然在连续三天的时间里将分别杀死的3个人一个一个地只是用报纸简单地包装了一下就放在宿舍内的柜子里而不怕其他同学很快地发现,并且把显然留有指纹的作案工具铁锤丢在了现场……,这样的杀人行为实属罕见。

  人们已经知道,马加爵出身贫困家庭,大约由于生存条件的限制,交际能力较差,在同学中间比较孤立,如他在警方审问中所说,“以前我很想和他们融合在一起,我试着说一些笑话,但每次却招来他们的嘲笑”。在此,我想说,马加爵没有扯谎,他说的是实话,同学们对他的评论也证实了这一点。他的同学说,看其他同学“幽默”地开玩笑,他有时也想表现一番,结果往往“弄巧成拙”,反而让“大家觉得他很可笑”,情况越来越糟糕,“不被别人接纳”。马加爵心灵受到伤害之深是可想而知的。在受审中,他反复地谈到了这一点:“我觉得他们看不起我”,“他们老在背后说我”,“他们都说我很怪,把我的一些生活习惯、生活方式、甚至是一些隐私都说给别人听,让我感觉是完全暴露在别人眼里,别人都在嘲笑我”,“可能是因为我较穷”,他强调,“我觉得我太失败了”!笔者读到这样一些饱含血泪和痛苦与无奈的文字,心情格外沉重。

  人们已经知道,3月16日凌晨5时许,马加爵在警方的看守下,在文化室的凳子上入睡,警方为其拿来毛巾被,他要求将其腿盖好,他竟然这样说,“不盖好会得关节炎”。看来,在马加爵心目中,“关节炎”似乎比生命更重要!我敢打赌,这无疑是超出“正常人”的思维范围,至少在目前处境下是这样。

  人们不会不注意到,马加爵在三亚警方审讯时突然说道,“你们问了我这么多,我能不能问你们一个问题?我的事是怎么被发现的?”警方还没回答,他又自言自语:肯定是学校发现的。我想,这大概不会是马加爵故意表演的“幽默”吧。我实在无法理解:此时此刻他还有这份“闲心”去思索和设想案件是怎么被发现的;或者,难道这一切,对他还有什么价值吗?在警方面前的“自言自语”或胡言乱语,即使不是“神经病”,也不能算是正常人吧。

  人们大约不会忽视这样一些情节:当警方问马加爵在逃跑中想没有想到要“自首”的时候,他断然否定说“没有”——这符合一个“屠夫”或“恶魔”之类的“正常”表现吗?特别是当警方传达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主任纳玲等律师要主动担当其“辩护人”时(到目前为止,最少有4家律师事务所提出要为马加爵作“无罪辩护”),他也是一口回绝,表明他“一心求死”的决心。我不明白,这难道仅仅是马加爵“悔罪”的表现吗?换个角度说,“拒绝律师辩护”,这难道是他“正常心态”的表示吗?

  我确信,只要细细地阅读有关之案情介绍及背景资料,人们都可以发现许多难以理解或不可思议的情节。

  因此,到目前为止,我的初步看法是,根据已有的案情资料及相关信息,马加爵并非正常之人,很大可能是法律意义上的某种“精神病患者”,与“正常人”有较大的距离。

  据医学专家说,“强迫症”属于精神病的一种,患者一般在青春期或成年前发病。主要表现为患者控制不了自己的思维、情绪,从而一天到晚想东想西,疑神疑鬼,继而表现为行为上的冲动和怪异。通常患这种病的人都非常聪明。我觉得,在马加爵问题上,医学专家、心理学家们的意见,更值得重视。

  综上所述,我认为,至少在目前阶段,谈论马案“死刑”问题,既显得过于草率,更有悖于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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